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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消费者如何行使撤消权?
文章来源:俱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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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消费者如何行使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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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消费者如何行使撤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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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消费者如何行使撤消权?
案情回顾:2007年4月6日,爱好摄影的陈红在上网时,发现一家网上商店专门销售数码相机,她觉得一种标价为1.8万余元的数码相机很适合自己,于是根据要求在网上注册,并向网上购物商店提交了订单。一周后,相机如约送至。陈红发现相机中的许多功能对自己并不实用,便决定不买并拒绝付款。不料网上商店却将陈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付清货款。法院审理认为,网上购物纠纷适用《合同法》,网上商店的行为是一种要约,彼此已经具备了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且已不再具有可撤消或法定的无效情形,故于近日判决陈红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首先,网上购物的模式一般而言有两种:一是网上商店将所要出售的商品的性能、售价在网站上公布,消费者在网上挑选。如果消费者决定购买,则根据网上商店的要求注册后,向网上商店提交订单。网上购物商店通过邮寄或者送货上门的方式支付价款或者交货后付款。网上商店交付货物,消费者结清货款后,该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二是网上商店在消费者提交订单时已经说明,该订单在其接受前对商店不具约束力。网上商店在收到消费者提交的订单后,会在48小时以内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消费者确认该订单。且网上商店需要消费者首先汇款,才会向消费者发出订购商品。如果消费者不在指定的时间将货款汇入指定的帐户,该买卖合同自然失效。本案所涉及的模式明显属于第一种。
其次,不同的购物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但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对于第一种网上购物模式,由于网上商店商业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而构成要约,消费者一旦向网上商店提交订单,合同便已成立。
再次,不同模式具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如果消费者提交的订单构成要约,即在第二种网上购物模式下,消费者要使合同无效,可以通过撤消要约、撤回要约的方式来实现。《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因此,撤消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另一方面,如果消费者提交订单的行为构成承诺,即第一种模式的网上购物,消费者在合同成立后,想要使该合同无效,只能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当然,如果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消费者也可撤消交易。但可撤消的合同必须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等情形。且必须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消权。
综上,本案中陈红既没有撤回承诺,也不具有可行使撤消权的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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