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带对向行驶的四个车道公路,有的路基宽度甚至超过20.0m,除四个车道外两侧还设有慢车道,当地称为“超二级公路”。由于没有中间带,对向行驶的车辆不能分隔,车辆经常越过双黄线在对向车道上高速进行超车,致使事故频繁,无法控制,调查中交警部门和运输部门均认为多车道公路应设置中间带,以确保安全。因此,这次修订时不再推荐17.0m路基宽的二级公路。
3.0.12 视距
视距是公路设计的要素之一。驾驶人员发现前方有障碍物(或对方来的汽车)为了防止冲撞而制动刹车,或回避障碍物绕行,都需要有一定的距离。
驾驶人员行车时注目的位置是在车道的前进中心线上,其目高多以车体低的小客车为标准。近来,因考虑行车速度、制造成本等因素,小客车的全高有所降低。日本采用的目高为1.20m。美国各州公路工作者协会采用4.5ft=1.37m,加拿大采用1.05m。我国从驾驶员的身高、车型等多种因素考虑,目高(视点高)采用1.2m。对象物的位置仍为同一车道的中心线上,其最小高度规定为0.10m。由于不同的目的控制的视距方式不同,在设计中经常用到的有停车视距、超车视距和会车视距。
停车视距:小客车行驶时,当视点高为1.2m,物高为0.1m时,驾驶人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时起,至障碍物前能安全停车所需的最短行车距离,即为小客车停车视距(简称停车视距)。载重货车行驶时,当视点高为2.0m,物高为0.1m时,驾驶人员自看到前方障碍物时起,至障碍物前能安全停车所需的最短行车距离,即为货车停车视距。本《标准》修订时,对货车停车视距作了专题研究,规定了停车视距和货车停车视距对照如表3.0.12-1及表3.0.12-2。
表3.0.12-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及货车停车视距
设 计 速 度(km/h) 120 100 80 60
停 车 视 距(m) 210 160 110 75
货车停车视距(m) 245 180 125 85
表3.0.12-2 二、三、四级公路停车视距及货车停车视距
设 计 速 度(km/h) 80 60 40 30 20
停 车 视 距(m) 110 75 40 30 20
货车停车视距(m) 125 85 50 35 20
货车停车视距在下坡路段,应随坡度大小进行修正,其值如表3.0.12-3。
表3.0.12-3 货车停车视距坡度修正值
设计速度(km/h) 120 11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纵坡坡度(%) 下坡 0 245 210 180 150 125 100 85 65 50 35 20
3 265 225 190 160 130 105 89 66 50 35 20
4 273 230 195 161 132 106 91 67 50 35 20
5 236 200 165 136 108 93 68 50 35 20
6 169 139 110 95 69 50 35 20
7 70 50 35 20
8 35 20
9 20
由于按停车视距设计的公路,在一些情况下还满足不了货车停车视距的要求,根据《公路货车停车视距》专题研究结果,本《标准》规定:“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大型车比例高的二、三级公路,应采用货车停车视距对相关路段进行检验”。
积雪冰冻路段的停车视距,考虑到在这些路段行驶的车速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不再调增。但对重要国、省干线公路,可根据各地要求的必须保证安全的最低车速,可适当调增停车视距。
超车视距:在双车道公路上,当视点高为1.2m,物高为1.2m,后车超越前车过程中,从开始驶离原车道之处起,至可见逆行来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的最短距离,即为超车视距。双车道公路的行车特征是超车时经常要占用对向车道,为保证行车安全,本标准中规定“双车道公路应间隔设置具有超车视距的路段”。
关于会车视距,在双车道公路上,尤其是交通量不大时,所需的安全视距按几何关系及运动状态进行计算,涉及的因素很多,也不实用,一般不作计算。参照国内外的普遍做法,会车视距取停车视距的两倍。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